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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发证:没小产权房的事

    信息发布者:张胖子
    2019-03-24 08:42:55   转载

    怀化新闻网讯记者 宋泽平 通讯员 黄峥嵘 周惠) 1月26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按照国家的要求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怀化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截止到 2015年底,市本级及 12 个县(市、区) (鹤城区不承担发证工作)均已按照要求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划转、窗口建设等实质性工作待完善中,其中芷江侗族自治县作为湖南省三个试点市县之一,于 1 月 5 日顺利颁发了湖南省第一批不动产权证书。


    据悉,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将并行使用,各类旧版证书将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 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情形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湘告诉记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集成版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所以,多套房子需要办理多个单一版证书。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但根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也有具体的差别。


    “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在 2007 年的《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中,已经规定了房屋 70 年产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


    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到期可以由权利人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规费后,及时办理续期手续,保障合法权利。


    小产权房能否办新证?


    黄湘说,小产权房未按规定办理合法建房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相关部门也多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因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小产权房也不得登记发证。


    四级登记信息互联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部署建设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地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汇入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互联共享。


    国土资源部明确了信息平台建设的时间表:2015 年下半年各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6 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 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国家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后,相关部门可通过平台共享登记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给老百姓带来便利,减少办事环节,少跑地方,节约办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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